香港投資移民計劃 申請資格及逗留期限 - 香港移民最新政策!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下的合資格人士包括18歲或以上的:
透過此計劃獲批准逗留許可的申請人可攜同其受養人來香港,包括其配偶及其18歲以下的未婚子女。
香港投資移民計劃申請資格:
「2+3+3」年的逗留期限模式:
當申請原則上批准,申請人可攜同其受養人(包括其配偶及其18歲以下的未婚子女)來香港,並以訪客身份在香港逗留不多於180天,以作投資。如果申請人能夠向香港入境處處長提供充足的證明文件來證明自己已作出所需投資,申請人及其受養人會獲准在香港逗留兩年(正式批准)。
這兩年的逗留限期屆滿後,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其後亦可在每個三年期屆滿時再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
申請香港居留權:
如果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他們可依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然而,若投資者及其受養人未能符合該在港連續通常居住的規定,但連續符合新計劃的財務規定不少於七年,他們可申請在港無條件限制逗留。如申請獲批,申請人可以自由處置其投資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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